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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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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俊超,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2010年3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俊超,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2010年3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俊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俊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凌晨2时50分,被告人吴俊超酒后驾驶豫A081HH的一汽佳星牌汽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与五福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吴俊超下车逃跑,后被民警追上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4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吴俊超具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081HH的一汽佳星牌小型轿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俊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俊超指认车辆及抽取血样的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5---0748血醇检验报告单、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检验结论告知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民警史某某、冉某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吴俊超前科受处理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俊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吴俊超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俊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