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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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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小山,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2008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开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小山,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2008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山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5月1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杨小山在开封市禹王台区祥和嘉苑1期3号楼3单元地下车库,将被害人李某甲的车库门撬开,盗走红色法拉蒂两轮电动车一辆。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80元。

2.2015年6月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杨小山在开封市禹王台区祥和嘉苑1期11号楼5单元地下车库,将被害人翟某某的车库门撬开,盗走黄色洪都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70元。

2015年6月12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开封市五一路地下道附近将被告人杨小山抓获,并扣押其作案工具皮包一个、改锥四个、扳子一个、锤子一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甲、翟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乙、吴某的证言、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15)089号关于被盗法拉蒂、洪都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指认盗窃地点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截图、作案工具皮包一个、改锥四个、扳子一个、锤子一个、到案证明、情况说明、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汴公红(刑)行罚决字(2015)0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汴公红(刑)执通字(2015)0083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杨小山前科受处理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杨小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小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皮包一个、改锥四个、扳子一个、锤子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