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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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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107号 原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汝阳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107号

原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汝阳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

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汝少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7月16日下午六、七点钟,汝阳县某某镇居民毛某某因头疼、喉咙疼在丈夫赵某的陪同下,到位于汝阳县某某镇某某路的“百姓大药房”看病。经营该药房的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对毛某某进行诊治,让药房工作人员李某甲给毛某某服用两片“硝苯地平缓释片”,之后宋某某又开处方准备给毛某某输液。李某甲用青霉素皮试液给毛某某皮试后,毛某某出现抽搐症状,经宋某某及120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毛某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服用硝苯地平药物构成死亡的诱发因素。

上述犯罪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16日下午大约六七点,赵某及其妻子毛某某到我家开的百姓大药房看病。毛某某说她头痛、咽喉痛都四天了,我就给她量了血压,高压180,低压110,又看了看喉咙,她喉咙舌根处充血,炎症老大,我就让李某甲抓了两片“硝苯地平缓释片”。之后我让李某甲给她做了青霉素的皮试,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准备给毛某某配药输液,还没有配药毛某某就开始抽搐。我就一只手掐毛某某的人中穴,另一只手打“120”急救,随后汝阳县中医院的急救车到了,医生就开始给毛某某急救。在抢救过程中毛某某的家属们去了,中间有一个家属给汝阳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打了电话,汝阳县人民医院的急救车也去了,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又抢救了一会说病人已经死亡,之后他们就报案了。按照规定我们家的药房是不允许输液的,2012年因为给病人输液被汝阳县卫生局罚款1000元。药房平时都是我和我妻子杜某甲经营的,我负责坐诊,杜某甲负责扎针,李某甲负责配药,我大姐宋某甲负责打扫卫生,有时候杜某甲不在时宋某甲负责扎针。我的《乡村医生行医资格证》是2009年12月31日由卫生局颁发的,我还没有考医疗人员级别序列中的证书。对于毛某某的死亡我感到很惋惜,没想到她会突发心肌梗塞猝死。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3)病鉴字第351号),毛某某死亡原因是:毛某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服用硝苯地平药物构成死亡的诱发因素,我对此结论有异议。

2、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6日18时40分许,我爱人毛某某说喉咙还是疼不舒服,不想吃饭,我两个就到百姓大药房看病。宋某某号脉后又量了血压,说血压有点高110-180,先把血压稳定住。李某甲拾了两片药,我爱人伸手去接,她说你不用拿,把舌头伸开,把药直接放到你舌头根下面。之后,宋某某看了看毛某某的喉咙,说老是很,光吃药不行,输液好得快,并说得先皮试。李某甲就给毛某某胳膊上打了皮试针,毛某某在后面输液室等着,我拿着处方去拾药,拾药的是宋某某的爱人杜某甲。拾完药进去等了一会,我听到我爱人喊我社娃我的眼黑了。我看她鞋掉了,将鞋子给她穿上后,看到她仰着脸躺在沙发上,眼睛瞪着。我就赶紧喊李某甲,李某甲一看也慌了,就喊宋某某,宋某某过来一手掐着毛某某的人中,一手拿电话打了120,我看情况不妙赶紧给我几个亲属打电话。120的人到了以后,医生就开始抢救,我家的亲人到了后,看效果不好,有亲戚给县医院打电话又来了一辆120救护车,县医院的人也参加了抢救,之后抢救人员说不行了,亲戚们把我拉出去了。我对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3)病鉴字第87号司法鉴定书有意见,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没有意见。

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我在某某路百姓大药房,主要是按照处方给病人抓药,百姓大药房主要是卖药的,里面也有坐诊医生给人看病,有时给病人输液,我是按照坐诊医生给的处方给病人配药输液。百姓大药房开业我就去了,我在那里陆陆续续上班了四五年,我没有行医资格证。2013年7月16日晚上7点左右,毛某某和她丈夫来百姓大药房,我在柜台处和宋某某妻子杜某甲说话,宋某某在诊桌前坐着。毛某某和赵某进到店里就直接到宋某某跟前,毛某某说她喉咙不舒服,还摸着脖子说头也不得劲,宋某某就开始看病,宋某某说毛某某血压老高,就让我给毛某某取两片硝苯地平缓释片,我对毛某某说把这两片药放在舌头下面含着,毛某某就自己把药片放在嘴里了,宋某某说毛某某喉咙烂了,需要输液,让我给毛某某做皮试,我就在药店冰箱里面拿出配好的皮试液,给毛某某的左前臂腕部上端内侧注射了约0.1毫升皮试液,宋某某就对毛某某说你到后面注射室先等着。之后宋某某开好了处方,我就开始配药准备给毛某某输液用。大约停了四五分钟,赵某喊我说快点,毛某某老不美,我就赶紧喊宋某某来看,宋某某到后就按压毛某某人中,我赶紧出来用店里头固定电话68213562打120急救电话。大概停了几分钟,中医院120急救车到门前,中医院的大夫就到店后面注射室抢救毛某某,在抢救过程中毛某某家人也来了。我不知道谁又打120电话,县医院120车也去了,后来医生都走了,我才知道毛某某死了。我觉得给毛某某服用了硝苯地平缓释片,不会构成毛某某死亡的诱发因素。

4、证人杜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百姓大药房的法人由我变更为我儿媳常某甲,实际经营者是我丈夫宋某某。平时具体工作人员有四个,我丈夫宋某某负责坐诊和打针,我偶尔负责收钱,李某甲负责配药,宋某甲负责打扫卫生。当晚有120车在急救及到输液室看见宋某某正在对毛某某进行急救情况。

5、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百姓大药房是宋某某开的,我在那里工作大约有三年了,我是负责打扫卫生的。2013年7月16日下午7点半左右,我吃完饭后到药房,看见120的人正在对毛某某进行抢救。

6、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我因嗓子疼去某某路的“百姓大药房”输了两天液,都是宋某某给我看的病。

7、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5日至8日,我因发烧去某某路的“百姓大药房”输了三四天液,是宋某某给我看的病。

8、照片:证实从“百姓大药房”设置的输液房间提取由宋某某给患者开的输液药品、处方照片,以及宋某某让毛某某服用的硝苯地平缓释片照片、皮试用青霉素钠照片、硝苯地平缓释片说明书等。

9、勘验笔录:证实勘验现场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