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郭庆等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10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庆,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工人新村601后院51栋3号,住广东省广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10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庆,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工人新村601后院51栋3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岗村。1999年11月10日因抢夺被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3年11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胜卫,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白杨镇角底寨村。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3年11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偃师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国英(绰号:小胖),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乡丁流村二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3年11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会敏,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罗庄镇张楼村张楼198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3年11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冰楠,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五环小区2号楼2单元601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4年4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2014年4月2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少辉,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乡西河村三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3年9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派出所刑事拘留,后被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3年11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2013年12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纪锋,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骁超,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天津南路洛阳轴承厂家属院3栋2单元101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3年11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2013年12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松厚,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任会江,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嵩山路元顺城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3年11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偃师市看守所。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庆、王胜卫、任会江、张国英、张会敏、尹冰楠、温少辉、葛骁超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庆、王胜卫、张国英、张会敏、尹冰楠、温少辉、葛骁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郭庆、王胜卫、任会江、张国英、张会敏、尹冰楠、温少辉、葛骁超,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13年11月下旬,在广东打工的被告人张会敏要回老家河南省邓州市,被告人郭庆即安排张会敏将一包毒品从广东携带至河南省伊川县,同时安排伊川人尹冰楠到时接应。11月22日,张会敏携带毒品从广州市到达邓州市,按照郭庆的安排,于当晚租车赶到伊川县与尹冰楠会合,见面后将毒品交给尹冰楠保管,尹冰楠将张会敏安排到伊川县城“某某公寓”住下。11月23日下午2时许,郭庆和邓某某(另案处理)由广州乘车到达洛阳后,先与任会江见面,二人驾驶任会江提供的轿车赶到伊川县城“某某公寓”,与尹冰楠、张会敏会合后,尹冰楠将其保管的毒品送到宾馆交给了郭庆。

当晚,在“某某公寓”宾馆,郭庆向尹冰楠提供了20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40余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4月5日,尹冰楠被抓捕归案,查获尹冰楠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26.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33克。

当晚,任会江因吸毒人员贾某某想购买毒品,任会江即给在“某某公寓”的郭庆打电话。郭庆遂安排张国英给任会江送去毒品,任会江从张国英手中接到毒品后从中取出一部分,将剩余大部分毒品交给葛骁超,葛骁超拿回去藏在自己家中。次日,公安机关将任会江和葛骁超抓获归案,从葛骁超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205.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2.59克。从任会江驾驶的汽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2.4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3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郭庆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会敏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尹冰楠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任会江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葛骁超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张国英的供述和辩解;8、证人贾某某的证言;9、证人孙某甲的证言;10、孙某甲电话通话记录;11、证人孙某乙的证言;12、证人井某某的证言;13、证人张某甲、赵某甲的证言;14、证人庞某甲、李某甲的证言;15、伊川县“某某公寓”监控截图;16、郭庆、任会江、张会敏、葛骁超、王胜卫、孙某甲手机号码列表及通话记录;17、辨认笔录及辨认证明。

二、2013年11月中旬,王胜卫从郭庆手中买得甲基苯丙胺400克,伺机贩卖。2013年11月26日晚,张国英、温少辉、刘某甲(另案处理)三人入住洛阳市涧西区“某某宾馆”,张国英和温少辉商量用温少辉手中的150余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王胜卫调换甲基苯丙胺45克,刘某甲欲向张国英购买30克毒品吸食。后张国英与王胜卫联系欲和王胜卫交换、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75克,王胜卫开车到达“某某宾馆”对面便道上与张国英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将在“某某宾馆”305房间等候的温少辉等人抓获。从王胜卫驾驶的豫CVMXXX轿车上提取扣押甲基苯丙胺371.3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56克,其中14.9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系张国英拿温少辉欲和王胜卫交换甲基苯丙胺的甲基苯丙胺片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