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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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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卫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95号 罪犯马卫民,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2006)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卫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95号

罪犯马卫民,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2006)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卫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4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审对被告人马卫民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06年12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执字第002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执字第8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卫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与被害人马某某在2004年因宅基地出路问题产生纠纷,该犯经多次找乡村干部调解未果,遂认为马某某欺负自己而怀恨在心。2006年1月14日上午9时许,该犯见马某某和马海松等人在本村十字路口处说话,便回家拿刀至马某某处,和马某某话不投机后,举刀照马某某胸部猛刺一刀,致马某某当场死亡。

罪犯马卫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连续5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卫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卫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三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