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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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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43号 罪犯马静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3)洛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静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43号

罪犯马静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3)洛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静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年月日止。原审被告人马静波在法定期限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6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7年7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豫法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月7日经本院以(2010)汴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6月1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静波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静波于1999年4月至1995年5月伙同何占强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南路、关林镇练庄村、山西省晋城市持刀多次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静波系主犯。

罪犯马静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静波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静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