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义广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13号 罪犯刘义广,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9日作出(2001)南刑少初字第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义广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13号

罪犯刘义广,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9日作出(2001)南刑少初字第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义广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原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197号判决,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200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4月1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刑执字第32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12月11日起。2007年7月1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刑执字第608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月7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35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891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义广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义广于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该犯伙同他人,结伙多次抢劫他人财产,共抢劫作案21起,价值27874元,参与抢夺1起,价值1070元,参与盗窃2起,价值8500元。该犯为主犯。

罪犯刘义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义广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义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