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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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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94号 罪犯刘中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7日作出(2002)郑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中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94号

罪犯刘中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7日作出(2002)郑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中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02年10月17日起。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9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刑执字第9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9月26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13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12月31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9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中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1999年5月至2000年12月间,分别结伙纪小宝、秦超等人,窜至郑州市经三路10号院、农业路39号等地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作案。该犯参与盗窃作案29起,盗窃财物总价值46万余元。被告人刘中福系主犯。

罪犯刘中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连续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中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中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