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03号 罪犯李乃许,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禹刑重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乃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乃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许中刑二终字第0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乃许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至10月间,该犯伙同连军浩等人经预谋,在禹州市中华药城附近等地,采取暴力威胁、殴打手段,抢劫作案3起,抢劫现金、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2008年7月至10月间,该犯伙同李合涛等人,在东十里尹庄南等地盗窃通信电缆,参与作案6起,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19585元。被告人李乃许系主犯。 罪犯李乃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连续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乃许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乃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