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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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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渊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52号 罪犯卢渊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7日作出(2003)商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渊福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52号

罪犯卢渊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7日作出(2003)商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渊福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2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原审被告人卢渊福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4月1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6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2006)汴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以(2011)汴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卢渊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卢渊福2002年8月21日8时许,携带匕首窜至虞城县谷熟镇高庄村南地,将女青年刘某拦住,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该女反抗呼救,该犯用匕首向女青年连扎数刀后逃跑。当夜,该犯报复本村被害人张某某,趁张某某熟睡之机,用砖头砸其头部,并用匕首扎其颈部一刀后逃窜。经鉴定,二被害人均为轻伤。2002年8月29日7时许,该犯携带匕首窜至虞城县谷熟镇吕张庄西南地,将在地里看玉米的妇女张某某强奸。2002年7月至9月间,该犯采取挖墙进院等手段,先后在本村或邻村盗窃10起,价值450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渊福系累犯。罚金未履行。

罪犯卢渊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渊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渊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9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