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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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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永强,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永强,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辉,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永强,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永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永强及其辩护人张辉、曹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胡永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2388T牌号的蓝色江淮牌小型汽车,沿开封市滨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滨河路与迎宾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胡永强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3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胡永强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2388T的江淮牌小型轿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永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永强指认车辆及抽取血样的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15---0687号血醇检验报告单、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检验结论告知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罗王派出所证明、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民警陈某某、冉某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交的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闫楼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永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永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永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