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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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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洁,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繁塔分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洁,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繁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洁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闫洁在开封市禹王台区豫东建材大世界二楼英伦壁纸店内,趁老板王某某接待客户之际,将王某某放在吧台的皮包盗走,内有现金3452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闫洁于2015年6月26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27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闫洁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证物照片、视频资料、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开封市公安局繁塔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开封市公安局繁塔分局民警代某某、张某某出具的抓获证明、谅解书、被告人闫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开封市公安局梁苑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闫洁被动退还全部赃款,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