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彦瑞,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繁塔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7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彦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彦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2日23时15分,被告人项彦瑞酒后驾驶豫BHW399银灰色海马牌轿车,沿开杞公路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侯庄桥地下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6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项彦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后驾驶车辆及抽取血样照片、视听资料(当庭播放)、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5-0793号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结论告知书、民警张某、袁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彦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项彦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