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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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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勋、马某甲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勋,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4年9月9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4年9月6日释放;因犯盗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勋,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4年9月9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4年9月6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8日被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6年12月31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2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4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于2014年2月6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6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2月1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回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5年2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13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3月14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曾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10月29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0年6月19日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4月14日,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06年6月17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5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1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5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15年6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铁某某,女,1970年12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7012246548,回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金寨乡金寨1175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2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30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3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勋、马某甲、马某乙、铁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勋、马某甲、马某乙、铁某某及被害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建勋、马某乙预谋后窜至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瑞居苑宾馆后瑞居小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一辆红色台铃牌TDR755Z型电动车盗走,价值2380元,销赃后,二人分肥。

2、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刘建勋在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平安路居委会屈咀298号被害人王某乙家楼下,将其一辆价值2374元的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盗走。

3、2014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建勋、马某乙、铁某某伙同马某甲窜至新密市大鸿路白云布艺店后小区,将该小区吕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TDRO16Z-7型电动车和张某甲的一辆橘黄色爱玛小精英电动车盗走,价值分别为3038元、2184元。

4、2014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刘建勋在新密市梁沟十队1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价值2315元的红色森地电动车盗走。

5、2014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刘建勋窜至新密市青屏大街办事处青峰西路北段西侧西单元楼梯口,将被害人王某甲一辆价值3088元的橘黄色台铃电动车盗走。

6、2014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建勋伙同马某甲窜至新密市文峰南路超化煤矿家属院,将张某乙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560元。马将该车骑回其家中。案发后,该电动车扣押,已发还。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建勋、马某甲、马某乙、铁某某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吕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王某甲陈述,证人马飞、马某丙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道路卡口照片,新密市公安局询问笔录,荥阳市公安局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呈请拘留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情况说明,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建勋、马某甲、马某乙、铁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建勋、马某甲、马某乙、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建勋、马某乙预谋后窜至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瑞居苑宾馆后瑞居小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一辆红色台铃牌TDR755Z型电动车盗走,价值2380元,销赃后,二人分肥。

2、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刘建勋在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平安路居委会屈咀298号被害人王某乙家楼下,将其一辆价值2374元的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盗走。

3、2014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建勋、马某乙、铁某某伙同马某甲窜至新密市大鸿路白云布艺店后小区,将该小区吕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TDRO16Z-7型电动车和张某甲的一辆橘黄色爱玛小精英电动车盗走,价值分别为3038元、2184元。

4、2014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刘建勋在新密市梁沟十队1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价值2315元的红色森地电动车盗走。

5、2014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刘建勋窜至新密市青屏大街办事处青峰西路北段西侧西单元楼梯口,将被害人王某甲一辆价值3088元的橘黄色台铃电动车盗走。

6、2014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建勋伙同马某甲窜至新密市文峰南路超化煤矿家属院,将张某乙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560元。马将该车骑回其家中。案发后,该电动车扣押,已发还。

被告人刘建勋于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甲于2014年9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后取保候审在逃,于2015年2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乙于2014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铁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刘建勋在被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揭发网上在逃人员张文涛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张文涛及张文涛妻子的电话号码,公安机关利用技侦手段,通过张文涛妻子电话号码在郑州市中牟县将张文涛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张某甲、吕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被害人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