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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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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郭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的一天,梁某某将陈某某借给其驾驶的一辆豫AG6678号本田奥德赛轿车转借给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郭某某在驾驶期间,因欠被告人米某债务,在明知该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将该车抵押给米某。后经米某介绍,于2013年6月30日在新密市米村镇转盘附近,将该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给姚某某,因姚某某发现该车是套牌车,将该车退还给米某。而后米某于2013年7月份的一天,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鑫海湾宾馆附近,在其明知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将该车以29000元的价格卖给湛某某(尚未归案)。经鉴定,该车2013年6月份价值43000元,7月份价值42000元。被告人米某、郭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米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查获证明,报警登记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米某、郭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米某、郭某某当庭均辩解称,其不明知该本田奥德赛轿车是赃车。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的一天,梁某某将陈某某借给其驾驶的一辆所挂车牌号为豫AG6678号的本田奥德赛轿车转借给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郭某某在驾驶期间,因欠被告人米某债务,在明知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将该车抵押给米某。后经米某介绍,于2013年6月30日在新密市米村镇转盘附近,将该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给姚某某,因姚某某发现该车是套牌车,将该车退还给米某。而后米某于2013年7月份的一天,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鑫海湾宾馆附近,在其明知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将该车以29000元的价格卖给湛某某(尚未归案)。经鉴定,该车2013年6月份价值43000元,7月份价值42000元。被告人米某于2013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2013年12月14日,湛某某找到米某,称其从米某处购买的豫AG6678号本田奥德赛轿车是盗抢车辆,被开封市公安局扣押。米某让郭某某去说明情况,后因几方争执不下,米某拨打110报警。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米某供述,证实2013年5、6月份,郭某某向其借了一万五千元钱,并用他的一辆老式奥德赛轿车做抵押。2013年6月份的时候,郭某某又向其借钱,其告诉郭某某其也没有钱,郭某某就提出想把车卖了。2013年6月30日,其与其朋友姚某某、孙某某在一起,正好姚某某想买车,其就和郭某某说了这个事。之后,他们几个在米村街转盘处打了个协议,姚某某以两万元的价格把那辆车买了。签协议时是郭某某和孙某某签的,实际是姚某某买的。当时那辆车有一个车牌是豫AG6678。姚某某买车后整了整车,并让一个二手车行的老板“浩杰”帮其审车、买保险,后该车经郑州车管所审车发现是套牌车,没有手续,来路不正。姚某某就不想要了,车后来就一直放在其门市上,其和郭某某联系,郭某某说他没钱,让其把车再卖了。后来他们在58同城或者百姓网里面发了广告,并把其手机号码留在网上。2013年7月份的一天,有一个外地人与其联系,说想要那辆车,他们就在新密市鑫海湾宾馆附近以两万九千元的价格成交了。因为该车没有手续,没有挂之前那个豫AG6678的车牌,且其告诉过那个人说这车没手续。后其把卖车的钱给姚某某了。2013年12月14日,那个买车外地人(后来知道叫湛某某)去找到其门市上,说那辆车被开封市公安局的人扣了,是一辆被盗抢车。其就和郭某某联系,让他过来当面说说,后来一直没有说好,其就打110报警了。并证实郭某某把车作抵押时,只有一个行车证,行车证上的车主不是郭某某。

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实大概2012年3、4月份的时候,其从其朋友梁某某处借了一辆奥德赛轿车开,当时挂的车牌是豫AG6678。借车时梁某某说这车没有手续,是套牌,不让其在城区乱跑,怕被交警查住。年底时梁某某把车要回去了。到2013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其又从梁某某手里把那车借了回来自己开。2013年6月份,其想问米某借钱,用其开的那辆奥德赛轿车作抵押,后来米某借给其一万五千元钱。其在把车抵押给米某时对米某说这辆车不能开,没有手续,是套牌。米某答应不开。到2013年6月30日,其还想问米某借钱,米某不愿意再给借,其对米某说让他把那辆车卖了,米某说那车没手续两万,其表示同意。后来,米某介绍一个买家,其和一个叫孙某某的在新密市米村镇米村转盘处打了一个车辆转让协议,以两万元将该车卖了,米某给了其五千元钱。2013年12月14日,米某与其联系,称他把那辆车挂在网上卖了,那个买主开着被开封公安局扣了,来找米某说事,米某让其过去说明情况。后来米某打了报警电话,他们都被带到了青屏派出所问情况。并证实正常情况下该车能卖四万元。

3、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其在米某的介绍下,从郭某某手里以两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奥德赛轿车,当时车牌为豫AG6678,米某说该车脱审了。因为图便宜怕郭某某反悔,其让孙某某和郭某某打了买车协议。买车后其找一个车行老板审车,车行老板说该车是套牌车,后该车又被车管所扣了,其就想把车通过米某退给郭某某,因为郭某某没有钱,其把车放在了米某的门市上。后米某给了其2.5万元,其不清楚米某如何处理该车。并证实其买车时,车上只有一个行车证,行车证上的车主不是其买车时的卖家,其也没有见到该车的大票、登记证书。

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30日,姚某某以两万元购买一辆二手老款奥德赛轿车,因为车辆便宜,怕车主反悔,让其替他在车辆转让协议上签字。当时车上挂有一辆豫AG6678车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