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谷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10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日8时5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豫A0VP22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新华路与农业路交叉路口向北左转弯时,与冯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致冯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郭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被告人谷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从现场带回。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民事裁定书,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谷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谷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方对被告人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谷某某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谷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军营

代理审判员  李丹辉

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