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90号 罪犯李晓辉,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晓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7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7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执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晓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7年10月29日,伙同周彦胜、娄保山预谋抢劫,并购买两把水果刀。当晚21时许,该犯一伙窜至新乡市人民公园人工湖一小亭内,遇到在此聊天的石某某、杜某某,该犯用水果刀胁持石某某,其同伙对其索要钱物,遭到拒绝。娄保山用水果刀朝被害人石某某的左胸部、左大腿连捅数刀,并抢走现金51元、手机一部,价值1279元,致被害人石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晓辉系主犯。 罪犯李晓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连续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晓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三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