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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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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朝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79号 罪犯李明朝,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濮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朝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79号

罪犯李明朝,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濮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朝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3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豫法刑执字第002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明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明朝于2007年农历10月至2008年9月,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强奸、轮奸妇女多人,其中有未成年人。该犯参与强奸6起,其中轮奸2起。

罪犯李明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明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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