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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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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65号 罪犯李永涛,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日以盗窃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以抢夺罪判处该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65号

罪犯李永涛,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日以盗窃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以抢夺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撤销上述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7)汴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与上述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起。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8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豫法刑执字第008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5月31日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永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曾于2002年上半年在杞县高阳镇初中上学,在此期间,该犯因认为学校大门口小卖部店主娄某某向其出售次品作业本以及不让其在小卖部赊账之事而对娄某某心存不满,意欲伺机报复。2002年5月9日早5时许,该犯携带一把铁锤进入娄某某小卖部,以买东西为由,趁娄某某给其拿东西之机,该犯手持铁锤向娄某某头部猛击数下,至娄某某当场死亡。

罪犯李永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连续表扬2次,记功3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永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