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69号 罪犯李清友,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5日作出(2005)汴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清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清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4月8日以(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4月22日起。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7年7月17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豫法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1月20日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豫法刑执字第009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6月1日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清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7月8日晚10时许,该犯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村民朱某某家喝酒时,被害人与该犯堂弟发生争吵,被害人拳击该犯堂弟右眼,被人劝开后,该犯在朱某某家附近骂被害人,并与其争吵厮打,在厮打中被害人拳击该犯左眼部,该犯遂在其驾驶的三轮车上拿起一把菜刀照被害人右颈部猛砍一刀,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罪犯李清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连续表扬2次,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清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清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