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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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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三领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06号 罪犯马三领,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0日作出(2000)安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三领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06号

罪犯马三领,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0日作出(2000)安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三领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同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0年8月16日作出(2000)豫刑一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0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2年8月1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刑执字第11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2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刑执字第15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6月15日经本院(2007)汴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月7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1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三领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10月至1996年8月,该犯伙同王宝生、刘国强等人预谋后,先后在三辆汽车上抢劫乘客钱财共计5520余元;抢劫楚旺西街孙某某三马车一辆,价值5350元销赃后得赃款2700元。其中该犯参与抢劫4次,抢劫钱财价值10870余元,分得赃款700元,抢劫乘客数十人,致伤乘客12人。被告人马三领系主犯。罚金5000元,没有履行。

罪犯马三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三领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三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