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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7年前命案“凶手”出狱 再审近四年未结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周佩兰说,女儿失踪是在1989年8月8日晚8点左右。因家里被子都洗了,她让郑殿荣姑侄去郑殿臣家取被子。取完被,郑春梅进门送被,郑殿荣在外等,等郑春梅出来,却看到郑殿荣被两个蒙面人拿刀逼着堵上嘴,用自行车带走

周佩兰说,女儿失踪是在1989年8月8日晚8点左右。因家里被子都洗了,她让郑殿荣姑侄去郑殿臣家取被子。取完被,郑春梅进门送被,郑殿荣在外等,等郑春梅出来,却看到郑殿荣被两个蒙面人拿刀逼着堵上嘴,用自行车带走了。

郑春梅不敢追,回家比划给周佩兰。因她“说话不准”,周佩兰没在意,第二天寻人无获。

第一次做笔录,郑春梅描述:“一个人从路上往下(东)去,骑自行车。一个由苞米地出来。两个人都蒙面……两个人过来把小姑的胳膊背到后面,用绳绑上,放到自行车前大梁上,一个人带走了,另一个人跑回苞米地了。”

绑匪究竟是一人还是多人,是本案最大疑点。

1991年1月,辽源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和“被告人口供不稳”将本案退回东辽县公安局。补侦阶段,办案人员于同年4月两次找郑春梅取证。这两次笔录细节大致相同,但对比第一次笔录出现戏剧性变化,她改口称是3人作案。

郑春梅还补充一个没讲过的细节:送完被出来后,她到刘忠林家后窗那儿看见他跟郑殿荣跳舞,她就走了。

走到一院墙拐角,郑春梅看到郑殿荣走来,被从苞米地出来的两个蒙面人绑上,这时又来了一个骑自行车没蒙面拿刀的人,将她带走。

带伤出狱

补侦阶段刘忠林两次被提审,第一次他翻供,第二次又认罪。

1991年7月25日笔录显示:他否认作案,记不清郑哪天失踪,只记得有一天他去小姑家取豆角种,在小姑家睡的,次日早上回家,听别人说她失踪。

同年11月22日笔录显示:他承认作案。他承认和郑处对象,发生过性关系。一天晚上,郑到他家来,两人拌嘴,他顺手抄起木棒将她打死,后埋在白菜地里。

至此,笔录已呈现刘忠林“不认罪,认罪,翻供,再认罪,再翻供,又认罪”的现象。

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已经刑满出狱的刘忠林对北青报记者称,在进入看守所之前的10天时间里,他遭到毒打,进看守所后,同号犯人揍他,逼他供述杀人经过。

“我承认杀人,但是(细节)对不上,完了就整我,非得让我对上。问我咋杀的,我就说用菜刀,用木棒,后来又按他们提示说用石头。”刘忠林说,审讯人员用竹签刺他十指,用电热扇烤手,还用铁棒砸他的脚,致右脚大拇指骨折。犯人则是用镣铐打他后背,“到现在腰直不起来。”

最终,他的手和脚带着伤出狱。十指得了灰指甲,右脚大拇指则已缺失。刘忠林说,大拇指骨折处后来恶化为骨髓炎,2005年监狱医院给他做了截肢。

2010年1月13日,律师会见时,拍下他的手脚照片留证。这个律师是刘忠林表姐夫王贵贞请的。

而一审阶段他并没有律师。他回忆,一审法院辽源中院在开庭前通知他请律师,他联系不上外界,不知道怎么找,法院也没指定律师。

1991年6月21日,辽源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刘忠林当庭翻供,否认绑架杀人。他说,以前在公安机关被打,他才承认杀人,“是编的”。

1994年7月11日,一审宣判,刘忠林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认为他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予从轻判处。但判决书未点明哪个“具体情节”。

担心加重判刑,刘忠林放弃上诉。案件依法报送省高院核准。在此期间,刘忠林仍无辩护律师。

1995年8月8日,吉林省高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核准死缓。刘忠林由看守所转入监狱服刑。在狱中,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的他努力识字,渐能读书看报,写简单的申诉材料。

开棺验尸不见尸

刘忠林的哥哥曾为他奔波申诉,后外出谋生,与老家失联。亲友中,高中文化的王贵贞接力申诉,他买了一堆法律书籍硬啃。

王贵贞在2010年撰写的刑事申诉书里写了4条申诉理由。

其一,办案人员涉嫌对刘忠林刑讯逼供。其二,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致残。其三,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法院没有为其指定律师,剥夺了他的辩护权。其四,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刘忠林杀害郑殿荣。

申诉引起吉林省高院重视。2012年3月28日,该院决定再审。

再审合议庭三名法官来自省高院刑三庭,其中一人为孙振伟。2011年12月27日,孙振伟找郑春梅取证,证言又变。她说,带走郑殿荣的只有一人,高个,没蒙面,没带刀,那人没绑郑殿荣,将她放自行车前大梁上带走。另外,郑殿荣告诉她处了对象,对象不是刘忠林。

本月16日,郑春梅对北青报记者回忆,一个没蒙面的陌生人将郑殿荣带走。这人长脸、瘦,不是二胖子刘忠林。对其他细节,她已印象模糊。

郑春梅证言为何多次变化?王贵贞分析,郑家人可能受某方面影响,造成她证言不稳定,而她最初的证言,无疑最接近真相。

异常的不单是证言,证物也在消失。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