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乘警支队民警抓获,11月2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以涉嫌犯重婚罪于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与田某某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被告人马某某与胡某某认识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于2011年12月26日与胡某某在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公共事业局登记结婚。2013年被告人马某某认识曹某某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于2013年10月1日在巩义市夹津口镇与曹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后二人到巩义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被告人马某某已登记结婚。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与田某某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马某某与胡某某认识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又于当年12月26日与胡某某在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公共事业局登记结婚。2013年9月,马某某认识曹某某后,再次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于同年10月1日在巩义市夹津口镇某饭店与曹某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二人到巩义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马某某已经登记结婚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田某某、胡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岳某某、逢某某、曹某庆的证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少鹏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会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