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65号 罪犯柴宁威,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柴宁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违禁品麻古96片、冰毒49.35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柴宁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7月,柴宁威从武汉、郑州肖国军处以每粒50元、60元、70元不等价格购买麻古325粒及重约18克冰毒,后将部分毒品高价卖于他人。2011年7月27日柴宁威向肖国军再次汇款19000元,用于购买麻古、冰毒,8月3日凌晨,二人在郑州火车站交接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搜出麻古96片,冰毒49.35克。柴宁威协助抓获同案犯属一般立功。 罪犯柴宁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柴宁威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柴宁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