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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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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66号 罪犯李先锋,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沈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66号

罪犯李先锋,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沈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先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先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先锋四人预谋以张某某之子为绑架对象向张某某勒索财物。2011年9月5日7时许,在沈丘县县政府回民小学西约100米处,李先锋等四人将上学路过此处的张某某之子绑架上车,后打电话向张某某索要现金30万,张某某交赎金199400元。案发后,赎金199400元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与李先锋二人的家人庭外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先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先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先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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