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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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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09号 罪犯李军,男,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灵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09号

罪犯李军,男,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灵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李军违法所得赃款30万元予以追退被害人;已扣押的假印章等物证予以没收。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宣判后,李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三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1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份,李军伪造军官证、印章、营业执照、工程资质等,冒充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93882部队副大队长、现役军人,经袁某介绍,冒用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的名义与灵宝市一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3亿元。2009年2月,李军又以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的名义,与袁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转包给袁某。2009年7月,李军在明知其承包工程的主体及军人身份造假、工程已经转包,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以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的名义,与上海客商王某、吴某签订“塑钢门窗加工及安装”工程合同,并以收取保证金为名,收取二人现金30万元,由李军占有、支配,且签订的工程合同根本没有履行。

罪犯李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份考核),期末结余分6分。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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