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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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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爱民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爱民,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2002年2月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爱民,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2002年2月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爱民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吴晓峥、蔡瑞杰,被告人韩爱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韩爱民利用在上街区中心路百年老妈火锅店做服务员端菜之机,趁被害人许某某不备,将其搭在座椅靠背处外套内袋中的36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挥霍。

2、2014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韩爱民在上街区新乡路老厨房饭店做服务员期间,利用端菜之机,趁三楼荷花厅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将周某某搭在座椅靠背处外套内袋中的46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挥霍。

3、2015年2月10日晚上19点30分左右,被告人韩爱民在上街区清清凉饭店做服务员期间,利用端菜之机,趁302房间被害人高某某不备,将高某某搭在座椅靠背处外套左侧内袋的23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韩爱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韩爱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韩爱民在郑州市上街区百年老妈火锅店,利用做服务员之机,趁被害人许某某不备,将其搭在座椅靠背上外套口袋中的36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挥霍。

2、2014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韩爱民在郑州市老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三楼荷花厅,利用做服务员之机,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将其搭在座椅靠背上外套内袋中的46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挥霍。

3、2015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韩爱民在郑州市上街区清清凉饭店302房间,利用做服务员之机,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将其搭在座椅靠背上外套内袋中的23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爱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许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朱某某、周某甲、芦某某、何某的证言,视频资料,现场指认照片、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结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爱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429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韩爱民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韩爱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爱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韩爱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爱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超

审 判 员  游俊豪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义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