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磊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磊,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2005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5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磊,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2005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30日因盗窃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建飞、助理检察员蔡瑞杰、被告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磊在郑州市上街区汇丰街珠峰网吧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张某某放在电脑桌上钱包内的23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挥霍。

2、2015年4月8日3时39分,被告人王磊在郑州市上街区汇丰街珠峰网吧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张某某放在电脑桌上钱包内的16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挥霍。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磊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刘云鹏的证言,光盘及制作说明,被盗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磊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王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830元,虽然尚未达到河南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2000元以上),但因其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原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1000元以上)确定,故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王磊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