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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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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日被逮捕,2015年2月5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金开,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司某某,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日被逮捕,2015年2月5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苗某某,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吴晓峥、被告人安某某及其辩护人许金开、被告人司某某及其辩护人杨金洲、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被害人刘某某挂靠河南兆业担保公司在上街区设立赢冠担保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被告人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等人在该公司都有投资业务。2011年10月,河南兆业担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致使赢冠担保公司众客户的融资资金无法追回。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等在赢冠担保公司融资的客户为保证自己的资金得到偿还,将刘某某拘禁于家中,分班对刘某某进行看守并签到,签到表由司某某保存。在拘禁刘某某期间,刘某某不得自由外出。5月25日被害人刘某某开始绝食,5月26日16时许,被害人刘某某精神状态不好,被告人安某某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刘某某送到郑州市上街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于17时25分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7月25日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高血压性心脏病引起猝死;外伤、被限制自由等情况引起精神心理变化为猝死诱因。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签到表、房产变更手续、讨债方案、河南世纪联合会计事务所司法案件鉴定意见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投资情况调查表、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的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尸体检验鉴定。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无异议,被告人安某某、司某某均辩解其不是主犯。被告人安某某、司某某的辩护人均辩称,对罪名不持异议。但均辩称二被告人不是主犯;认为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是引起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的高血压疾病引起的心脏病猝死,诱因应是其女儿及家人对他的态度导致的精神失落、生活无望;二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法庭在量刑时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予以从轻判处。另安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韩某某、周某某等195位投资客户的联合签名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某于2011年初在上街区孟津路与厂前路交叉处附近设立赢冠投资担保公司,后于2011年4月更名为赢冠信息部(均未办理相关合法备案手续),以承诺无风险、高息回报的方式诱使公众投资,以此吸收了包括被告人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在内的上街区200余位客户的资金约4000万元。被告人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分别以110万元、22万元、9万元通过刘某某进行投资业务,约定月息2分或2.1分不等,刘某某给被告人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等人出具盖有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或河南省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的协议书。刘某某将包括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在内的投资客户的资金投到兆业公司后,事先与兆业公司的庞某某、蔡某串通从中赚取差额利率,从庞某某处获得的息差130余万元,与蔡某合作仅一个月就获得息差20余万元。后刘某某将获得的息差及部分自己的钱款分别又投放到宝银投资公司90余万元,投到豫祥投资担保公司90余万元,投到兆业公司18万余元。2011年10月,河南兆业担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造成包括被告人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在内的所有投资客户的资金不能返还。后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等众投资客户多次联系刘某某讨要未果,刘某某于2012年12月失去联系。至2013年5月16日,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等人到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济源路派出所商谈还款事宜未果,后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等约有七、八十位投资客户与刘某某回到刘某某家中继续协商还款之事,为防止刘某某逃跑,众投资客户根据各自的空闲时间自发分成三班,后又分成六班,实行签到的方式轮流看守刘某某,并由被告人安某某负责与刘某某协商如何还款,以及期间如发生重要事情其他投资客户与他联络解决,被告人司某某负责收取每天的签到表并提名苗某某为小组负责人,苗某某负责监督签名、点名等工作。期间刘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其女儿刘某甲索要房产手续未果。后于2013年5月24日刘某某提出到郑州豫祥公司办理变更自己的八套房产的相关手续,以此来偿还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等投资客户的部分损失,在安某某、司某某等十五名投资客户的陪同下前往办理未办成的情况下,于当晚刘某某提出到在上街区东马固集资楼居住的韩平原(妻弟)家索要存放在其家中的相关房产手续,并由投资客户董某某、王某某、郭某、李某某、张某陪同前往,到后遭到韩某某的辱骂、殴打,返回家中后刘某某哭诉“其家人都不管自己,活着没有意思,还不如死了”之类的话,并开始绝食,在场的投资客户对其进行安慰、相劝,至2013年5月26日下午16时许,在场的投资客户发现刘某某的精神状况越来越差后,白某某、任某某分别电话联系被告人安某某、司某某,二被告人先后赶到对刘某某进行劝说,白某某遂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护人员到场对其施救后,将刘某某拉回上街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安某某、司某某等三名投资客户随后赶往医院,于17时25分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安某某、司某某被公安人员从上街区人民医院带走接受调查,苗某某等人被公安人员从刘某某家中带走接受调查。2013年5月27日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指定在各自家中监视居住,并分别派有两名保安人员进行监视。

2013年7月25日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符合高血压性心脏病引起猝死;外伤、被限制自由等情况引起精神心理变化为猝死的诱因。

另查明,2010年4、5月份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收购河南省兆业投资担保公司,于同年8月河南省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我院于2015年5月5日委托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安某某、司某某、苗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2015年5月7日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作出三被告人均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报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