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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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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瑞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62号 罪犯张云瑞,别名张继望,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新牧刑初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62号

罪犯张云瑞,别名张继望,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新牧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云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宣判后,张云瑞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云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9日22时许,因“小强”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同案犯孙广新遂纠集赵龙飞、张云瑞等人先后赶到现场。赵龙飞等人持刀将张某某砍至重伤(五级伤残),后张云瑞开车将赵龙飞等人带离现场。案发后,张云瑞等二人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该犯系从犯。

罪犯张云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云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云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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