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41号 罪犯张云龙,别名小胖,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郑铁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云龙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的制造毒品设备、工具等予以没,没收的个人财产和罚金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云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下旬,张云龙伙同刘春富、戴素根等人预谋后,由刘春富、戴素根共同出资,张云龙提供技术,购买工具、设备、原料后,在租住的房屋内用5公斤麻黄素制造冰毒,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搜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液体65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可疑物52克。该犯系主犯;归案后提供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并协助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2015年2月9日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 罪犯张云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云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云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