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44号 罪犯尚树林,男,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2011)杞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尚树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尚树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房屋损失609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宣判后,尚树林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汴刑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尚树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14日夜,尚树林酒后到本村多名住户家里放火,致使张某某、朱某某等多家房屋、物品烧毁并严重危害当事人及四邻群众的人身安全,经鉴定被烧房屋价值11464元,其中朱某某房屋损失6091元。 罪犯尚树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树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树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