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76号 罪犯孙宏鹏,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宏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1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孙宏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9月28日对孙宏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9月22日对孙宏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孙宏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11日凌晨4时许,院兴新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纠集孙宏鹏等人在新乡市南干道一网吧,将王某某从网吧内拉出,张剑持木棍猛击王某某头肩部,孙宏鹏等人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导致王某某当场死亡。孙宏鹏等五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该犯系主犯。 罪犯孙宏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2015年2月各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宏鹏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宏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