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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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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86号 罪犯刘建克,曾用名刘贝克,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7月3日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86号

罪犯刘建克,曾用名刘贝克,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7月3日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2007)惠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在案的汽车和摩托车予以没收。刑期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1月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刘建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5月10日对刘建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5月2日对刘建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建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份,刘建克伙同王志国预谋后,刘建克准备绳子、帽子和电话等作案工具,并经过踩点,2007年4月25日,刘建克等人驾车到惠济区孟屯村志惠济桥小学的路上将上学经过此处的学生吴某某(男,11岁)挟持到汽车上,向其父亲吴某某索要现金7万元。期间,多次将吴某某转移藏匿地点,变换手机号码,多次变换交钱地点,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后被抓获。该犯系累犯。

罪犯刘建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建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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