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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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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怀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29号 罪犯刘怀亮,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29号

罪犯刘怀亮,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商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怀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宣判后,刘怀亮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1月2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刘怀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5月10日对刘怀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9月10日对刘怀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怀亮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8日至2006年9月9日刘怀亮伙同刘云超在商丘市将歌厅坐台小姐骗出后,采用将被害人麻醉手段,实施抢劫作案三次,抢得现金、手机、银行卡、金首饰等物品,后二人又从抢得的银行卡上取出共计62060元,所抢财物价值共计70000余元。案发后追还现金4500元及部分赃物。该犯系主犯。

罪犯刘怀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怀亮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怀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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