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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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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45号 罪犯刘欢,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丹凤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2012)内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45号

罪犯刘欢,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丹凤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2012)内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刘欢等三人退赔失主吕某某的北斗星面包车价值34400元,退赔西峡县失主秦某某奇瑞轿车价值20400元;没收作案工具轿车一辆。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刘欢、贺丹峰等人密谋后,携带工具,驾车先后窜至南阳市、内乡县、西峡县等地盗窃车辆作案四起,盗取轿车、面包车四辆,价值共计124420元,销赃后分肥。案发后追退面包车一辆。该犯系共同犯罪;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大部分已退赔。

罪犯刘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欢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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