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529号 罪犯刘莉莉,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09)周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莉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对涉案毒品予以追缴。刑期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5日对刘莉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9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莉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份,崔铁状等人伙同刘莉莉准备了盆、塑料桶、化工配制剂等制毒用具,由崔铁状等人反复使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甲基苯丙胺,未成功。崔铁状又指使刘莉莉等人汇款给刘孝林购买14箱呋麻滴鼻液,崔铁状等人又反复加工配制甲基苯丙胺,未成功。2008年11月20日,崔铁状、刘莉莉等人来到刘庄村再次提炼甲基苯丙胺,23日凌晨刘莉莉、崔铁状等人被当场抓获,并查获大量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该犯系主犯。 罪犯刘莉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7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12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1月2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4月9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1月26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莉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莉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