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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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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贻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97号 罪犯吕贻辉,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了(2009)惠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97号

罪犯吕贻辉,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了(2009)惠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吕贻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钳、螺丝刀、活板等予以没收。宣判后,吕贻辉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执行自2008年5月7日至2023年2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2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对吕贻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7日对吕贻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吕贻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盗窃罪:2008年6、7月份,吕贻辉伙同他人冒充网通公司工作人员,在郑州市内盗割移动、联通通信基站的电缆作案七次,价值共计29895元,销赃后挥霍。抢劫罪:2008年7月9日,吕贻辉伙同他人在老鸦陈村张某租房处抢劫张某现金4000多元,手机一部(价值675元),银行卡一张,并从该银行卡取走现金11000元,赃款赃物私分。案发后吕贻辉等二人家属退赃5200元(吕贻辉家属退1200元),公安机关追缴6400元。该犯系从犯。

罪犯吕贻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罪犯吕贻辉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贻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贻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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