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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胖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95号 罪犯孔维胖,别名二胖,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了(2008)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95号

罪犯孔维胖,别名二胖,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了(2008)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孔维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7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8月1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对孔维胖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9月10日对孔维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孔维胖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份至2007年2月份,孔维胖伙同王陶利等人先后在江苏省滨海县、山东省济南市、商丘,郑州市、宁陵县等地盗窃电力设备、公用电信设施作案11起,盗取路灯电缆线、通信光缆、变压器等,价值共计303612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孔维胖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维胖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维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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