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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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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志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33号 罪犯房志勇,男,1989年7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商睢区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33号

罪犯房志勇,男,1989年7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商睢区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房志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房志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31日16时,房志勇无证驾驶摩托车带着李某某等二人行驶至郭村镇医疗诊所门前,将王某某撞倒,构成重伤,治疗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房志勇逃逸,经认定,房志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房志勇在造成被害人重伤被送进医院抢救至死亡的10个月时间内,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案发后对其行为所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拒不赔偿。

罪犯房志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房志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房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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