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93号 罪犯武虎,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温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武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武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底,武虎与邓州市桑庄乡高店村女青年王某同居生活,后分别在温县及邓州各生育一子。2010年5月,在邓州市桑庄乡高店村王某家中,武虎趁王某不备将其与王某所生的次子偷偷抱回温县,武法安提议将送人,武虎表示同意。后武虎等人以57000元的价格将该婴儿卖给李某。武法安,武虎得款32000元。2011年10月16日王某家人将该婴儿抱回。2011年2月,经鉴定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其儿子被拐卖事件为该疾病的诱发因素。该犯系主犯;同案其他二被告赔偿1.5万元。 罪犯武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