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67号 罪犯王成,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67号

罪犯王成,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发现漏罪,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29年2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27日至2010年1月27日,王成伙同他人,先后在长垣县起重机配件市场多个门市部、长垣县华豫大道多个门市盗窃作案七起,盗取多种型号的电缆线、铜线、铜带、焊把线等物品,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9273元,销赃后挥霍。该犯系主犯。

罪犯王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成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