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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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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08号 罪犯陈春祥,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08号

罪犯陈春祥,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春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陈春祥等四人共同退赔被害人袁某某等三人共计11493元,责令陈春祥等八人共同退赔中国联通南阳分公司110412元;追缴陈春祥非法所得103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陈春祥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15日至2011年1月14日,陈春祥纠集他人驾驶机动三轮分别窜至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袁营村、方城县券桥乡、社旗县唐庄乡等地盗割他人地里辣椒、玉米或盗割联通公司通信电缆作案十次,价值共计73872元,其中两次涉案共计11082元系未遂,陈春祥共获赃款10300元。本案各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

罪犯陈春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春祥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春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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