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80号 罪犯陈跃忠,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濮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跃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陈跃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7日对陈跃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陈跃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月,陈跃忠等五人在中洛输油管线上采用打孔方法盗窃原油后,卖得赃款17000元。2005年3月至6月,陈跃忠伙同他人通过在中洛输油管线将窃油管线引到租用的院子内盗窃原油25余吨,盗窃原油价值共计81000元。该犯系从犯。 罪犯陈跃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跃忠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跃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