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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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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明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52号 罪犯陶明亮,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明亮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52号

罪犯陶明亮,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明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2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陶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陶明亮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25日晚,陶爱卿在郑州市二七区一桌球厅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后陶爱卿电话纠集陶明亮等人,在二七区黄岗寺北街对被害人王某某、尚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致王某某轻伤,陶明亮用水果刀将尚某某刺伤后逃离,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主犯;陶明亮等五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24.8万元,取得谅解。

罪犯陶明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陶明亮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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