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薛太善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91号 罪犯薛太善,别名张甫,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月10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86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91号

罪犯薛太善,别名张甫,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月10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86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了(2009)焦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薛太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682元及轿车一辆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刑期执行自2008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2日作出(2009)豫法刑二终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薛太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5月2日对薛太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薛太善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至2008年4、5月份,薛太善、马金玲二人或伙同刘士照在明知是骗人的情况下,仍以为被害人办理退休手续、安排工作、临时工转正为名,先后实施诈骗犯罪十起,骗取侯某、王某等十人现金共计278000元。该犯系从犯;同案犯案发前部分退赃。

罪犯薛太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罪犯薛太善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薛太善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太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