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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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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保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70号 罪犯蔡保军,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钢市人,小学肄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3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敲诈于2003年10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70号

罪犯蔡保军,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钢市人,小学肄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3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敲诈于2003年10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舞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蔡保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宣判后,蔡保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平刑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蔡保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至2012年2月,蔡保军伙同他人分别在八台镇时庄村、枣林镇老庄村等地以挖洞方式偷羊作案八起,盗取山羊43只,奶羊3只,卖给他人,价值共计42290元。

罪犯蔡保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蔡保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保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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