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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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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23号 罪犯王春雷,又名王春磊,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辉刑初字第382号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23号

罪犯春雷,又名王春磊,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辉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春雷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宣判后,王春雷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1)新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1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王春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5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春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9日晚,王春雷等六人受段战胜雇佣,在辉县市常村镇井沟村东山上为段战胜非法磨制炸药5680千克。该犯系从犯。

罪犯王春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春雷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春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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