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51号 罪犯皮基光,曾用名皮吉仓、皮光,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皮基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1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对皮基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月16日对皮基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9月22日对皮基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皮基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间,皮基光伙同王顺利等人预谋后骑摩托车或驾车在睢县、睢县平岗镇,潮庄镇等地拦住路人或将停在路边的轿车玻璃砸碎,采用暴力手段、持刀威胁等方式抢劫作案八次,抢得摩托车、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2.4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追还被害人。2008年2月28日20时,皮基光等五人在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南大堤将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价值4000余元)盗走,案发后,车辆已追还被害人。该犯系主犯。 罪犯皮基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皮基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皮基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