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60号 罪犯秦新建,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秦新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秦新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某等四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291.96元;中国人寿财险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某等四人90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某等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秦新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11日晚,秦新建酒后驾驶面包车沿荥阳市城关乡城关砖厂至高村乡史坊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啳子村口处与行人高某某在路边行走时相撞,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秦新建驾车逃离现场。2012年3月16日,秦新建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经认定,秦新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中国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已支付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元。该犯系自首。 罪犯秦新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新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新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